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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49号)精神和《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经贸电能发[2005]158号),为确实做好抚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是指在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提取,其中20%每月一次性上缴省财政专户,剩下的80%作为抚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不征收城市附加费的不收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筹集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办法》中确定推广应用的十类技术和产品,以及节电降耗考核奖励。

2、用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必备的工器具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科研、开发及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资金由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和专项资金共同承担。

专项资金采取拨款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其中,采取拨款形式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金额的50%;采取贷款贴息形式的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单位年应支付利息总额。
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市本级重点工业企业;

2、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

3、申报项目高效、节能;

4、项目方案经备案;

5、项目投产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短期明显的;

6、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7、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电费缴纳月结月算;

8、项目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贴息应具备的条件除符合第五条以外,还须具备:

1、改造项目贷款落实;

2、企业依法纳税,上年度缴纳税金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符合本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必须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到市经贸委。

2、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拟定项目补助金额和贷款贴息比例,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比例安排计划。

3、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安排计划予以审批,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安排方案。

4、申报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线路、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投资效益等。

申请拨款补助的单位,还需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证明;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根据审批的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安排方案,由抚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将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 接受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后或年底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补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5月8日


发布时间:2007-7-12 10:34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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