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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2、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3、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4、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察、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5、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扶持以下方面:

1、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2、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3、 建筑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4、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5、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发布时间:2006-8-24 15:50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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