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事项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批准 (二)设定依据: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3.《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三)批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市经贸委受理——批准 (五)审批期限: 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报表
2.施工工程的政府批准文件。
3.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概况,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
4.总体工程施工方案、图纸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停电作业等。
5.保障电力设施安全采取措施。
6.电力设施所有权单位及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意见;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所有权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必须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收费: 无 (九)办理机构:电力能源科 办理地点:电力能源科 联系人:卓明 联系电话:0794-828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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