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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批准


(一)批准事项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批准
  
(二)设定依据: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3.《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三)批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市经贸委受理——批准
  
(五)审批期限:
    
  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报表

2.施工工程的政府批准文件。

3.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概况,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

4.总体工程施工方案、图纸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停电作业等。

5.保障电力设施安全采取措施。

6.电力设施所有权单位及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意见;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所有权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必须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收费: 无
  
(九)办理机构:电力能源科
  
  办理地点:电力能源科    
  
联系人:卓明   联系电话:0794-8283042

 
发布时间:2007-7-12 16:38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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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制作维护:抚州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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