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科室:电力能源科
科室负责人:陈云江 项目经办人:卓明
二、依据:《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 申报材料:
(一)、符合规划的确认应提交材料:
1、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2)《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2)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2、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2)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3)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2)~(3)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除外)所列材料。
5、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经贸委逐级行文上报省经贸委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县、市经贸委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办法第十
六条第(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经贸委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经贸委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招标、竞买人资格,由设区市经贸委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审定并下达预核准文件。
经依法并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6、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7、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统一由省交通厅报送省经贸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高速公路挂线加油站的新建、迁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江西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2)《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8)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2)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6)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7)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10)《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11)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2)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7)《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6);
(8)《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9)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水上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除提供上述(1)、(2)、(3)、(4)、(6)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船舶所有权证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13)。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应提交材料: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江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核准。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江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设区市经委贸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按变更程序上报。
四、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3、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设区市经贸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省经贸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5、接受申请的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并通过设区市经贸委发放到企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受理机构:电力能源科
七、受理地点:市行政中心大楼西B309号
联系人:陈云江 卓明 联系电话:0794-828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