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二)设定依据: 依据«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理»第24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掺渣率30%以上。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审查,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上报手续。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材料; 3、计量和质量检验及环保合格证明; 4、资源综合利用证明。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材料。
(九)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项目、产品,5年内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十)收费:不收费。
(十一)办理机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办理地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联系人:揭贵华 联系电话:0794-825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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