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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二)设定依据:
  依据«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理»第24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掺渣率30%以上。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审查,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上报手续。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申报材料;
  3、计量和质量检验及环保合格证明;
  4、资源综合利用证明。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材料。

  (九)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项目、产品,5年内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十)收费:不收费。

  (十一)办理机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办理地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联系人:揭贵华       联系电话:0794-8253068
         
发布时间:2007年3月28日9:23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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