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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返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返退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赣财综[2004]79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
  2,还未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2005年6月30日前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
  3,第1,第2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粉刷前,向抚州市墙革办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2,抚州市墙革办和财政部门核验(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验完毕)。
  3,对符合返退条件的,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申请返退基金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收费:无

  (十)办理机构:抚州市墙革办
  办理地点:抚州市青云巷3号
  联系人:所有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794-8226812
                            
发布时间:2006-6-30 11:26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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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制作维护:抚州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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