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返退
(二)设定依据: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赣财综[2004]79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 2,还未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2005年6月30日前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 3,第1,第2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粉刷前,向抚州市墙革办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2,抚州市墙革办和财政部门核验(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验完毕)。 3,对符合返退条件的,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申请返退基金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收费:无
(十)办理机构:抚州市墙革办 办理地点:抚州市青云巷3号 联系人:所有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794-822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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