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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资格证核发

  一、责任处室:电力能源科
  处室负责人:陈云江
  项目经办人:付克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第八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配备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担任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任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的资格申请、审查和专门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必须从取得《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供电用监督人员,报经省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供用电监督证》后,方能从事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注:供用电监督资格证核发工作目前尚未开展,有关程序及要求待定。

发布时间:2006-6-30 11:14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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