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科室:电力能源科 科室负责人:陈云江 项目经办人:付克 二、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条件 进网作业电工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程序 由申请人到经贸委领取《进网作业电工登记表》,参加规定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向相应经贸委提出申请,相应经贸委审核、颁发相应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低压电工由所在设区市经贸委组织培训、考核、审核、发证;高压电工和特种电工由省经贸委组织培训、考核、审核、发证。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进网作业电工登记表》; 3.培训考核成绩单和考核合格证。 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身体健康证明; 2.《低(高、特种)压进网作业电工人员鉴定表》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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