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307号令)第6条,«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15条第一款。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m2;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备;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四)许可数量:每个设区市只设立1家企业。
(五)办理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审查,报省经贸委审核认定。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上报手续。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收费:不收费。
(十)办理机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办理地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联系人:揭贵华 联系电话:0794-828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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