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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申报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307号令)第6条,«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15条第一款。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m2;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备;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四)许可数量:每个设区市只设立1家企业。

  (五)办理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审查,报省经贸委审核认定。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上报手续。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收费:不收费。

  (十)办理机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办理地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联系人:揭贵华       联系电话:0794-8283042

发布时间:2006-6-30 11:6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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