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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委、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快实施生态市、绿色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3]100号文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的要求,经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规模以上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厂区环境整治优美,绿化率较高;
2、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3、污染物达标排放,连续两年未出现环境污染事故;
4、正常生产两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5、现场管理规范,设备维护良好,生产井然有序,物料产品堆放整齐;
6、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了解熟悉《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全省每年认定清洁生产企业不超过100家。如申报认定企业超过100家,则按以下条件优先进行认定:
1、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循环经济试点企业;
4、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高;
6、企业规模较大。
三、申报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江西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3、相关证明材料;
4、当地设区市经贸委、环保局初审意见和申报文件。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实行企业申报制度,凡申请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设区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设区市经贸委会同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组织认定,经认定并在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核发《江西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的。
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设区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会同环保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初审,并分别向省经贸委、省环保局报送。每设区市限报15-30家企业。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在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认定。
五、认定工作要求:
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是对一个地区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评价和肯定,对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树立企业节能环保的社会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经贸委、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情况将作为考核各地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全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考评标准。
江西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发布时间:2007-11-7 15:23
信息类别:经贸信息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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