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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管理


  一、除国家和省有规定需审批的项目(如使用国债资金或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项目)外,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省权限内的技术改造国内投资项目试行登记备案管理。

  二、备案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如实填写《江西省技术改造项目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具体表格见附件一),并需在项目开工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项目登记备案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申报。设区市所属的企业持填写好的《备案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设区市经贸委报文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设区市经贸委每月5日前将本市上月备案确认的项目汇总报省经贸委。

  四、设区市经贸委自收到项目单位《备案表》之日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登记备案,并出具《江西省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实际投资及改造内容有较大调整的或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必须按本节第三条的规定及时报原备案的部门,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六、《确认表》视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可凭《确认表》到银行、税务、环保、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凭《确认表》到省经贸委办理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确认手续。


发布时间:2006-7-28 14:54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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