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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指南


  一、征收对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材料专项基金。

  二、征收依据: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赣财综[2004]79号)

  三、征收标准:

  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征。

  四、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黄巢路54号)

 


发布时间:2006-7-28 14:38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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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制作维护:抚州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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