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对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材料专项基金。 二、征收依据: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赣财综[2004]79号) 三、征收标准: 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征。 四、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黄巢路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