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合资、外资企业、水泥粉磨站等)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
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函(1997)8号
财政部财综(2002)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9)88号
财政厅赣财综(2003)12号
三、征收标准:
1、水泥生产企业:1元/吨(按袋装水泥销售量计征);
2、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征;
3、其他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3元/吨(按袋装水泥使用量计征)。
四、办理地点:
第1项、第3项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上门办理征收;第2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黄巢路54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