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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指南


  一、征收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合资、外资企业、水泥粉磨站等)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

  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函(1997)8号
  财政部财综(2002)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9)88号
  财政厅赣财综(2003)12号

  三、征收标准:
  1、水泥生产企业:1元/吨(按袋装水泥销售量计征);
  2、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征;
  3、其他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3元/吨(按袋装水泥使用量计征)。

  四、办理地点:
  第1项、第3项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上门办理征收;第2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黄巢路54号)征收。

 


发布时间:2006-7-28 14:37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经贸委
发 布 人:抚州市经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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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制作维护:抚州市信息中心
中国江西省抚州市金巢路金家山3号 Tel:0794-8223623